住房公積金的作用更多的是給中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而非為高收入群體“錦上添花”。企業(yè)給每個員工繳納的公積金數額都是“白紙黑字”明擺著的,上一年當地的平均月工資也有統(tǒng)計數字為證,當地職工公積金的繳存上限其實是不難算出來的,如果明顯偏高,相關部門怎么可能發(fā)現不了,非要等到媒體曝光后才出來回應、處理?
6月1日,吉林煙草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高管超額繳納公積金一事有了下文來自新華社的報道稱,5名高管超額繳納的共計233.83萬元已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個人賬戶退還給吉林煙草公司,其他超繳人員的清退工作正在進行中。此前,有媒體曝光該公司高管公積金賬戶每月入賬額超1.4萬元,個別人賬戶余額達百萬元。
1個月公積金1萬多元,是不少人1年甚至數年的繳存額,100萬元的余額更要羨煞旁人了。這么繳存符合規(guī)定嗎?根據我國《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單位和職工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也就是說,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金額都是有上限的。根據媒體報道,在吉林煙草工業(yè)公司總部所在地延邊朝鮮族自治州,2012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為3073元。按這個數字計算,吉林煙草員工的繳存金額已經遠遠超出了上限。
如今,超額的部分被清退了,但正如人們所質疑的,對如此惡劣的超額繳納行為難道清退就能了事嗎?把不該得的錢或者多拿了的錢還回去,難道也算一種懲罰?在分析一些違法違規(guī)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時,我們往往會提及“違法成本太低”,之于此番事件,若真是清退之后便不再追究,豈不是一點成本沒有?這是怎樣的示范作用?
一些企業(yè)為員工繳納過高公積金的事情媒體已不是第一次報道。今年3月,一份蘭州石化2011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被媒體曝光,在列入名單的52人中,繳存公積金超過9萬元的有10人,最高的達12萬元,平均每月1萬元。新華社去年底一篇有關公積金的調查報道顯示,在內蒙古烏海,某煤化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的月繳存額最高為5625元,而當地公交公司職工月繳存額每人僅為100元;廣東省最低的月公積金繳存總額約為135元,最高的9500元左右,相差數十倍……這說明,在公積金繳存的問題上存在著“肥瘦不均”的現象,“肥的”嚴重超重,“瘦的”營養(yǎng)不良。在一些企業(yè),公積金已然成了實實在在的“隱性福利”,一些人甚至“幸?!钡糜行╇x譜這無疑挑戰(zhàn)著社會公平。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社會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也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設立的初衷是幫助人們解決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問題。換句話說,它的作用更多的是給中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而非為高收入群體“錦上添花”。遺憾的是,時下,一些地方和企業(yè)在落實這一制度時已然背離了其設立的初衷,對低收入者來說,有了它依然可能買不起房,而對高收入者來說,它成了一種額外福利甚至避稅工具。
出現這樣的問題,跟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盡詳細有一定關系。比如,在繳存比例上,是否給了地方過大的選擇空間?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罰則方面,只有針對企業(yè)不繳、少繳公積金的處罰措施,而沒有涉及超出限額繳存該怎么辦,這無疑給了一些企業(yè)擅自提高繳存比例和金額的勇氣,也是此番事件退款了事的原因?,F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頒布實施的,2002年修訂過一次。11年過去了,有關部門應該考慮針對現實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對其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此外,相關部門對公積金繳存工作的監(jiān)管能力和質量有待加強?!盁煵莨炯{稅額占到延邊州的三分之一,其重要地位可能會導致當地政府部門難以查處”相關舉報人的話耐人尋味。企業(yè)給每個員工繳納的公積金數額都是“白紙黑字”明擺著的,上一年當地的平均月工資也有統(tǒng)計數字為證,在這樣的情況下,當地職工公積金的繳存上限其實是不難算出來的,如果明顯偏高,相關部門怎么可能發(fā)現不了,非要等到媒體曝光后才出來回應、處理?
住房公積金關系諸多人的住房需求和保障,關系人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更關系著社會公平和正義。如果放任一些企業(yè)為所欲為,打著公積金的旗號牟利、逃稅,拉大收入差距,這項利民的舉措只會愈發(fā)“走腔跑調”,失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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