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提請仲裁是否受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的限制?
答: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不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仲裁申請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即勞動關系終止時,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申請恢復實行時效制度,時效期間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終止之日,用人單位不付或少付勞動報酬”相當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勞動關系終止之日就是計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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