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規(guī)定?
答: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十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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