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發(fā)布時間:2013-11-29 查看次數(shù)(1766)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ㄈ﹪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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