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為何還不存在勞動關系之無勞動之實?
作者:智興 發(fā)布時間:2013-11-15 查看次數(shù)(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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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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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沈某是一名從事個體運輸?shù)霓r民。2011年3月起某市科研所領受了上級下達科技支農任務。為了保證科研人員下農村的交通問題,經(jīng)過他人介紹,科研所與沈某約定:沈某負責將科研所下農村人員由科研所運輸?shù)揭_到的農村目的地,然后在下午再負責將下農村的科研人員由農村送到家,每日往返一次;具體時間為上午8時,下午5時;費用除每天20元外再按每一公里1元錢支付費用,以乘車人當日簽字確認的公里數(shù)為準,一周支付一次報酬;時間暫定為2個月,從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但在雙方簽訂書面合同時,科研所的人事部門負責人順手拿了一份本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在上面寫上了上述約定的內容,然后雙方簽字蓋章。
2011年3月25日沈某送完兩名科研人員在駕車回家的鄉(xiāng)路上,為躲避一輛摩托車,其所駕的面包車撞在一棵大樹上,頭部和右肩部受傷,花醫(yī)療費2100余元,誤工9天。沈某以自己和科研所存在勞動合同,其傷害是工傷為由,向科研所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科研所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2000元。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裁決駁回了沈某的請求事項。
【點評】
本案中,雙方確實訂立了“勞動合同”,雙方也按照該“勞動合同”進行了實際的履行,對此雙方也都沒有爭議。但是,同認識一切問題和事物一樣,我們認識和判定一個問題或者一個事物的性質,要看其名,更要觀其實。在實際生活中,存在著有的個別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勞動關系,將本來是與勞動者成立的勞動關系寫成 “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等。在發(fā)生爭議后,勞動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都符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有報酬的工作等這些勞動關系的實質條件,最終還是要認定雙方存在的是勞動關系。而本案,僅有的只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外表,而實質上沈某從事的運輸工作并不是科研所的業(yè)務組成部分,更主要的是沈某并不是在科研所的管理下工作,他每天接送兩次外僅有2個小時的時間,其余時間從事其他運輸業(yè)務,雙方所成立的是一個典型的運輸合同,是運輸合同關系,而不能因為寫上了“勞動合同”的字眼就變成了勞動合同,這也正如本來是勞動合同也不能因為寫上了“運輸合同”或者其他什么合同就不承認它是勞動合同是一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