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0月,李某到某制衣廠從事倉庫保管工作,2010年8月1日,李某提前1個月向某制衣廠口頭提出辭職請求,2010年8月31日李某離職,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此,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和加班工資等。后不服仲裁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制衣廠支付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2849元及加班工資等。
評析:
一、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如果之后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則二倍工資截止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如果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則二倍工資截止?jié)M一年的前一日。之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已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無需再支付二倍工資。因此,此種情形下的二倍工資最長計算為11個月。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睙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三種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的,且勞動者沒有法定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二倍工資截止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將不受11個月的限制。
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應自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xiàn)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于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本案中,因某制衣廠與李某存續(xù)勞動關系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終止,則應當自2008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截止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累計11個月),即李某主張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2008年2月1日起算,并截止于2010年1月1日前(針對最后一個月即2008年12月的二倍工資),現(xiàn)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始提起仲裁請求,已超過1年的仲裁申請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情形,故該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并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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