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職工楊某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被認定工傷前,單位變更了名稱,楊某被認定工傷后,新單位以與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其工傷待遇。近日,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新單位支付楊某7.6萬元。
楊某于2009年4月7日開始在山東某公司工作。2009年7月22日下午6時30分左右,楊某騎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事故導致楊某受傷。楊某受傷后住院治療,診斷為腦挫裂傷、硬膜外血腫等。2009年9月10日,楊某出院,支付醫(yī)療費16291.91元。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楊某一直未上班。2010年6月18日,經工商行政部門核準,該公司名稱變更為山東某化工公司。2010年9月16日,菏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認定楊某2009年7月22日所受傷害為工傷。2011年7月25日,菏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楊某傷殘程度為8級。化工公司收到郵寄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楊某于是依據(jù)認定結論和鑒定結論向菏澤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工傷待遇。仲裁委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裁決后,楊某不服,訴至經濟開發(fā)區(qū)法院。
【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化工公司未為楊某參加工傷保險,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該公司名稱變更為山東化工公司,其民事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承擔,化工公司以此為由辯稱與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支付責任,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楊某于2010年9月16日被認定為工傷,認定時間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應按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確定楊某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楊某在2010年7月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到化工公司上班,雙方實際已解除勞動關系,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時,應以2009年菏澤市職工平均工資(每月1604.58元)為基數(shù)。楊某在化工公司工作了3個半月,化工公司應支付其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491.13元。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化工公司支付楊某工傷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共計86686.47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化工公司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化工公司一次性支付楊某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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